酒店管理公司如何合理收取酒店管理费

酒店管理受托方(酒店管理公司)的报酬问题是指酒店管理委托方(酒店业主方)在酒店管理合同谈判和酒店日常经营过程中,双方在报酬方面产生分歧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酒店管理费与酒店管理绩效的挂钩程度、支付酒店管理公司开业预备费和技术协助费的合理性、中 心预订系统等费用分摊标准的合理性等方面。根据本文对五十余家国际品牌酒店业主的访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管理费与业主利润的相关性不强。酒店业主利润是由酒店营业收入减去经营费用和基本管理费得 到的经营毛利(GOP)扣除奖励管理费(Incentive Fee)和重置准备金(FF&E)后得 到的,用于酒店业主衡量酒店经营的毛利。对于酒店业主来说,还需要在此基础上扣除房产税、财产保险费、计提折旧及相关固定成本摊销、财务费用后才能得 到酒店板块对于业主的利润贡献。一个年营业收入(GOR)几千万人 民币、年经营毛利(GOP)达到上千万人 民币的酒店,在计提了所有相关费用后,收益仍有可能是负数。
2、基本管理费与酒店管理绩效相关性不强,占酒店总收入的比例过高,奖励管理费占经营毛利(GOP)的比例过高。管理费与业主利润相关性不强集中体现在基本管理费和奖励管理费的计提方式上。基本管理费通常占酒店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目前市场平均水平为1.5-2百分之,依双方谈判实力而定),且无任何业绩基准。这意味着不论酒店经营业绩如何,酒店管理公司都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一定比例的酒店营业收入。奖励管理费通常都约定一个业绩考核基准,如经营毛利、经营毛利率或出租率等,且通常根据业绩考核基准的规定实行累进比率(目前市场平均水平大致为5-10百分之,依双方谈判实力而定)。通常计算下来,奖励管理费和基本管理费之和占酒店年度总收入的5-8百分之左右,甚至更高。
3、技术协助收费不够合理,酒店开业准备费收费不够合理。在本文对上海国际品牌酒店业主代表的访谈中,许多业主代表认为酒店管理公司收取的技术协助费和开业准备费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质疑这两种费用收取的合理性。一些国际品牌酒店的业主代表认为,既然酒店业主向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而且双方也是合作伙伴的关系,在管理费之外再单独就开业和技术协助收取额外费用是不合理的;二是技术协助费和开业准备费的收费标准不够透明,存在一些有争议的地方;三是开业准备、技术协助等服务内容存在界定不清之处。本文认为,开业费主要是为了满足酒店开业所需的员工工资、培训、招募、市场营销和销售、日常用品和器具而支出的费用,此笔费用酒店管理公司另行收费是合理的;酒店管理公司从总部或其它酒店派遣人员支持酒店开业而收取的技术协助费确实有值得商榷之处。
4、中 央预订系统等费用分摊标准不够合理。在对上海国际品牌酒店业主代表的访谈中了解到,中 央预订系统费用分摊有多种方法:按酒店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摊、按预订交易的次数分摊、按预订客房的数量分摊等等,一些费用分摊标准有不合理之处。除此之外,还有酒店管理公司总部的营销推广费用、教育培育费用、管理信息系统费用、集中采购费用等。尽管有的活动属自愿参加,但酒店总经理通常会力主张业主参加,有的酒店为此不得不参加了一些本不打算参加的活动,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有一些酒店业主认为既然已经支付了管理费和预订费用,酒店管理公司不应再就其它的服务另行收费,另外在对这些费用的审核和支付方面双方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5、本文所称业绩条款指酒店业主和酒店管理公司事先在酒店管理合同中约定一个业绩标准,酒店未达到这一标准的,酒店业主可以提前终止合同。通过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酒店管理公司的激励约束作用。
6、有必要界定重大决策的范围,便于把握,避免业主干预太多,影响经营管理。尽管酒店管理公司具有酒店的经营自主 权,对于影响到酒店经营的重大决策,业主仍应保留其终的审批权。
7、管理团队的考核与相对的稳定性。
8、酒店年度预算审批得不到有 效的信息支持,双方在经营指标的设定上存在分歧,酒店年度和季度绩效评估结果不能落实。
9、一是酒店维持其日常经营所必 需的运营资金;二是超出酒店基本账户所规定的运营资金上限、应划转业主的那部分资金;三是为酒店更新改造而提取的重置准备金(FF&E)。根据本文对国际品牌酒店业主代表所做的访谈,尽管他们对此几个方面基本满意,但仍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酒店管理合同中对于酒店基本账户中维持日常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未明确规定其数额,从而可能引发双方对运营资金数额的争执;二是对于超出酒店基本账户中所规定的运营资金上限、应划转业主的那部分资金的划转时间有的酒店规定为一个月,有的为一周,有的是随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不便酒店业主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三是对于重置准备金的管理大都由酒店总经理负责,有的酒店甚至还答应做短期的定期存款业务。重置准备金关系到酒店的更新改造,应由酒店业主或第三方管理更为安 全可靠。
10、非竞争条款的实施未能有 效保护本酒店利益。根据本文对52家国际品牌酒店业主代表的访谈,大部分酒店的合同文本都规定了非竞争条款,但实施过程中发现对酒店管理公司约束力度很小,导致开业时间不长,本酒店就直接面临同一酒店管理公司旗下同一细分品牌的竞争。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 制性区域不明确,区域界定过于狭小。很多酒店管理合同仅仅注明是“方圆3平方公里”、“方圆5平方公里”,且无明确的地图标注区域范围,轻易引发争议;二是限 制性时间过短,有的仅为三年或五年。有的虽然以整个合同期作为限 制时间,但由于限 制区域过于狭小,仍未对酒店管理公司起到实质性约束作用,更缺少随时间推移而逐渐缩小非竞争条款实施的地理范围的规定。
11、出现过影响酒店声誉的意外事件。
12、酒店仅体现管理公司品牌价值,而非业主。
13、如果业主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其违约而导致合同被终止,业主要赔偿管理方剩余年限的管理费;但管理公司拒绝 对等地加入在管理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其违约而导致合同被终止时应对业主做出任何赔偿的条款。
14、一般地,酒店管理公司业内可以接受的业绩测评方式有两种,指从酒店开业后进入稳健经营年度起(通常是从酒店开业后的第三年度),一种是以同区域内一定数量可比竞争酒店的平均单房的日租收入(RevPAR)为测评标准;另一种是以酒店公司预先制定的业务计划中的经营毛利润(GOP)为测评标准,约定当酒店管理公司无法在一个时限内,实现上述标准的一个比值时,存在一种酒店管理公司的“赎买”机制,即酒店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支付一个业绩测评的差额款项,来获得委托管理的继续。业主也可以在某个条件出现时,设定一个合同的解除权。这给予了业主一个退出机制,
15、关于地区专营权的范围划定。